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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6月16日 星期一

腸病毒的過去、現在和未來

    台灣最近被腸病毒71型(Enterovirus EV71)搞得七葷八素的,家長傷心、醫師煩心、政治人物關心,搞得人心惶惶、學校停課,又有多起重症死亡的個案,讓人十分掛心,其實,台灣在1998年就發生過一次大流行,之後每年都有病例,經過這一波洗禮,很多人都知道腸病毒和手足口病、知道咽峽炎和重症病例有關,當然一個病毒絕非憑空出現,台灣也不是唯一有腸病毒71型流行的地方,了解腸病毒的歷史和面貌是防治的重要開始。

  腸病毒71型是不屬於小兒麻痺腸病毒屬中會引起和小兒麻痺類似症狀的病毒,腸病毒這個屬很大,科學家將他們分為四大類,在構造上,EV71和Coxsackie A16型很類似,除了構造類似外,EV71也和Coxsackie一樣引起手足口病(Hand-Foot-Mouth Disease,HFMD),只是在程度上略有不同。 史上第一次有EV71型的病例紀錄是在1969年的美國加州,之後在1975年的保加利亞、1978年的匈牙利分別引起大量病例死亡,之後在世界各地都有病例發生,從1970-2000全世界各地共有三波不同的流行,在亞洲地區1997在馬來西亞、1998在台灣有大流行,整體來說,流行的趨勢有循環性變化,其它地區曾發生EV71流行的地區有日本、印度、香港、緬甸、澳洲、韓國等地,不過這些地區都是小規模的流行。

圖一 腸病毒流行病例和流行國家(依實驗室確認病例做統計)

資料來源:Genetic evolution of enterovirus 71: epidemiological and pathological implications. Rev Med Virol. 2007 Nov-Dec;17(6):371-9 Figure 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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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 一開始在美國所發現的EV71是EV71 A,之後EV71 B在1970年和1980年代開始流行,在1988年之後美國主要流行的是C,之後B和C同時在1985年後在世界各地流行(註:本次台灣流行的是B5型)。台灣在1998年間主要流行的是C2型(此型亦曾在日本及澳洲流行過),之後台灣有少部分B型死亡病例,另外C4型亦曾在中國發現病例。亞洲和西澳地區的流行,使得EV71和許多腸病毒有交互作用,這些交互作用使得EV71的變異性也跟著增大,而EV71本身病毒的特性就是突變率高,加上和其他病毒的交互作用更使得其變異性更大。

       台灣在1998大流行時的資料指出年齡因素和過去是否有其它EV感染的抗體對病毒的抵抗力影響很大,有無抗體和死亡率和嚴重程度有關,台灣在1994-1997年間,幼兒對EV71的抗體比例從7-11%降到3-4%,這或許可能是台灣在1998年發生大流行的緣故。有學者指出,許多重症病例多半其兄弟姊妹亦為EV71病例,或許與增加的暴露的機會和病毒量有可能關係。

      台灣地區許多地方都有EV71的存在,在一般的水源中都曾發現EV71的存在,甚至連溫泉水亦發現EV71的蹤跡。

      雖然病毒本身變異性高,又有重症的危險性,但是病毒本身並不是那麼難殺死,所以一般的消毒方式和有效的用肥皂洗手就可有效阻絕病毒,主要傳播方式是接觸傳染和口糞傳染,病毒附著在許多物品的表面,透過嬰幼兒間的密切接觸而互相傳染,由於嬰幼兒免疫系統尚未發展完全,本身若無抗體或不幸將病毒攝入就有可能引起疾病,以公共衛生的角度來說,降低和病原體接觸的因素是最有效的防治方法,依此,隔離病童並且避免與病童接觸是最有效的防治方法,輕症病童在家休養,如出現嚴重食慾或反應變差、長睡不醒或不正常的抽蓄現象,都有可能是重症的早期症狀,須立即就醫不可輕忽,目前並無有效的治癒方法,多靠其他支持療法及加護照顧撐過危險期。

      腸病毒和小兒麻痺病毒的構造和傳播途徑類似,展望未來,疫苗製造可能可以小兒麻痺疫苗為藍本發展,然而族群不大,市場獲利不高,所以藥廠多不願意發展,台灣本土研究單位應全力投入研究,積極發展疫苗,列為衛生署、中研院、國科會及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優先研究主題,積極發展疫苗和相關研究,亦必須結合流行病學及其它醫界人士,整理過去流行之資料並建立台灣本土之腸病毒盛行率、發生率等各項相關流行病學基本資料庫,為準備未來臨床試驗之打好基礎,同時必須向全民發表說明各項研究之進度和成果,待疫苗動物實驗完成時,能早日順利得到家長合作,進入臨床試驗,完成疫苗的研發,裨益全民。

       台灣由於社會環境的改變,目前多為雙薪家庭,家中如有嬰幼童多送往學校、安親班、幼稚園、托兒所及托嬰處照顧,由於這些地方幼童間彼此互相接觸玩耍,嬰幼兒又常把手或物品放入口中,如果手或物品中有病毒,感染的機會增加很多,目前防治的重點多著在於學校及幼稚園停課,但許多安親班、托兒所和托幼托嬰處因過去即無列管抽查、定期監測環境衛生及重視保母、安親班之衛生管理,成為防疫之重大漏洞,防疫單位應正視加強這些機構或個人之管理和監測。而家中有病童的父母,應將病童留於家中,不可為自己的方便,讓病童去上學或安親班,造成別人的困擾,此種行為其實依傳染病防治法,第   62    條『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,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,致傳染於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』。為維護公眾健康,還是不要讓學童去公共場所。但對於因要照顧家中病童而必須留置家中或請專人照顧的家長,如果雇主或病童家長因其他原因無法給予事假時,是否可考慮訂定相關補助辦法協助家長照顧病童,畢竟這是公共衛生問題,而非單獨無傳染力之疾病,應以群體利益做為考慮,提供民眾適當協助。

    傳染病造成的損害,不是只有個人,更有其他經濟、社會之重大影響,如果不適當處理,將不只是影響個人,更影響社會大眾,甚至國家形象,應審慎處理,不可等閒視之。

 

參考資料

1. Genetic evolution of enterovirus 71: epidemiological and pathological implications. Rev Med Virol. 2007 Nov-Dec;17(6):371-9

2. Prevalence of enteroviruses in hot spring recreation areas of Taiwan.FEMS Immunol Med Microbiol. 2008 Mar;52(2):253-9.

3. Molecular detection and prevalence of enterovirus within environmental water in Taiwan J Appl Microbiol. 2008 Mar;104(3):817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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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意見:

pp 提到...

您好,這篇文章寫得很棒,我可以轉寄給他人嗎? 謝謝!

piggy 提到...

歡迎轉寄,記得引用出處就好:)